我于今年12月16日在常德论坛发帖,反映了在工伤认定中的疑点:“双重标准不公平”讲述了,对原因和结果相同,同样的情况采用不同的标准,别人生病是在2009年7月认定了工伤。;我是2005年8月生病不能认定。这样公平吗!另外,主观代替客观;用“感觉有病”否定客观有病,否定医院的医疗仪器检查和医生的诊断而不能认定。总之,这都是工作过失。人活在这个世上,金无足赤,人无完人,缺点谁都有,错误谁都犯。换位思考,就会感同身受;设身处地,就会推己及人。我的情况并不复杂,有生病的原因与结果。也有两家医院的住院病历,这些都是当时的历史资料。纠正工作中的失误也不难,用证据说话,就看办事部门的办事人员,敢不敢于承认历史客观,公平处理。凡事都要依法讲理,要懂得100-1=0的道理,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九十九个公正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执法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伤害。如果没有过去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失误,就没有后来上诉法院;如果法院在判决时能穷尽证据,就没有现在的信访,也就不会增添组织和领导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