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9日,桃源县检察院负责公益诉讼的官员说“村民建房,只有符合规划就可以”。
难道2003年与2010年黄甲铺乡政府或小苏村规划把葫芦峪村道出口与水渠毁损建房?
1993年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明确规定: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村庄的公共设施的管理规定,保证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破坏或者损毁村庄的道路、供水、排水等设施。
漆河镇政府多次在常德论坛回复“葫芦峪的路渠都已荒废”。难道桃源县规划葫芦峪的土地“荒废”?难道农业不要路渠?难道葫芦峪的土地不要利用?
当时的黄甲铺乡政府与现在的漆河镇政府都把打造生态乡镇作为卖点(因为杨家庄),难道毁路毁渠是生态?
第十条 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同有关部门的专业规划相协调。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公共设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