帖内置顶 – – 2020-09-28 21:16
网友朋友:
您好!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
为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和《湖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2010年11月常德市民政局、常德市财政局、常德市人社局、常德市卫生局以常民〔2010〕120号通知的形式出台了《关于印发<常德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享受的范围为: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享受的标准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优抚对象,在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所发生的在规定可报销(补偿)费用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按规定比例报销及其他政策性补助后的自负部分,由民政部门(现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住院医疗补助,其经费通过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解决。其中,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全额补助;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按40%补助;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按30%补助。单次住院补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年度内多次住院的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计5000元。
目前,全市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仍按照常民〔2010〕120号通知要求执行。优抚对象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全部采取“一站式”服务平台的方式落实(单次住院补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年度内多次住院的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计5000元的标准)。
您在常德论坛---尚一网您所反映,①如花费医疗费10万元,医保部门报销6万元后,剩余的3万元按照30%比例报销9000元的问题,不符合常民〔2010〕120号通知规定。②门诊费用一年也只有1200元的问题,更不符合常民〔2010〕120号通知规定。民发常民〔2010〕120号通知明确,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优抚对象,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门诊医疗补助,其经费通过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解决。其中,在乡复员军人每人每年补助300元,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每人每年补助15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每人每年补助100元。
一、关于优抚对象临时医疗救助的问题
根据常民〔2010〕120号通知要求,优抚对象临时医疗救助采取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如您因重病家庭确实困难,请向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乡镇(街道)、村(居)逐级反映,救助的标准和比例按常民〔2010〕120号通知执行。如需申请临时救助上报的材料有:个人医疗困难申请报告、身份证正反复印件、住院首页和结论、发票复印件、本人账号和开户行。如有疑问,请咨询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或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科(联系人:毛叙澎,联系电话:0736-7768620)。
二、关于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的问题
退役军人事务部、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医疗保障局2019年10月9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此意见的出台旨在对陷入困境的退役军人予以帮扶援助,解决他们的现实困难,省里也出台了相应的帮扶援助政策。若您确实生活困难,建议向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反映,会按照实际困难情况对您进行帮扶援助。
常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0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