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司法局领导:您在今天对我们和黄宗刚的债务纠纷一案中,判断黄宗刚是个人行为而不是律师执业行为,不认可。理由有三:一、人民群众之间有经济纠纷,协商解决不了那肯定是想通过法律解决,通过法律就得咨询律师;二、黄宗刚和我们以前互不相认,他若当时不是律师,我们不可能去找他;三、我们与黄宗刚之间的协议是在黄宗刚上班时间,上班场所——湖南宏声律师事务所内,当时事务所住所在鼎喜万和,且在黄宗刚的法律顾问指导下完成。如果以上三条不足以证明他是律师执业行为,那请您指导下大家究竟该怎么和律师打交道?有没有相关的文件?律师居然这么容易规避法律,那我们要学哪些法律才可以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