帖内置顶 – – 2020-06-24 15:04
网友您好!
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常德经开区樟木桥街道五一社区居委会安排专人针对您所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现将调查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于您所称:“违规建小区1240平方出租15年,签订相关协议。业委会备案资料里未列入三期,没有管辖权”的问题
1、关于“违规建小区1240平方出租15年,签订相关协议”的调查情况。
为完善常德绿地世纪城小区(以下简称“绿地世纪城”)配套设施,提升小区品味,解决幼儿园入园困难的问题,区教育管理中心同意在该小区S3栋创办幼儿园。常德市如园教育管理有限公司经批准在常德绿地世纪城小区建设大地幼儿园。大地幼儿园按照市级示范幼儿园建设标准,拟在三楼平台建设露天操坪和风雨球场。首先,大地幼儿园租赁了“绿地世纪城”小区S3业主商业门面的一层的部分门面和二层;其后大地幼儿园与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绿地世纪城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联系,欲租用三楼建筑屋面做运动场。2019年9月1日,业委会把该情况通过微信群或其他的方式告知了本小区业主,业委会广泛书面征集小区业主的意见,收集的情况显示,绝大多数业主同意把S3栋顶层租赁给大地幼儿园使用,用于建设露天操坪和风雨球场。历时四月之久,经业委会研究决定,2020年1月1日,与常德市如园教育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关于在S3栋建设幼儿园中相关事项的协议》,《协议》对合同的期限、补偿费标准和收取、建幼儿园应给予本小区业主提供优惠、便利的条件,合同期满后应恢复原状等等做了约定【详见《关于在S3栋建设幼儿园中相关事项的协议》】。
《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因此,业委会的上述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2、关于“业委会备案资料里未列入三期,没有管辖权”的调查情况。
2018年3月9日,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绿地世纪城业主委员会由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樟木桥街道五一社区居民委会、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樟木桥街道办事处、常德市房地产管理局德山分局签字同意并备案登记。因此,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绿地世纪城业主委员会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合法组织,依法对包括三期在内的整个绿地世纪城小区有管辖权。
二、关于“将小区公共汽车车位,部分委员不按议事规则决定给第三方建设收费电动车位”的问题
2019年8月4日,绿地世纪城小区出现火警,物业以此为警示,对于小区内非机动车乱停乱放之乱象,与业委会就整顿车辆停放秩序问题,与绝大部分委员进行了电话沟通,在得到认可后,联合物业行文《关于对公共消防安全清理整顿的温馨提示【绿地世纪城管理处2019(007)】》:“注意事项:1、请您将放置于大堂单元门和大堂内的自行车、电动车统一停放至地面机动车位上,摆放整齐,机动车停放在地下车库。2、……私自拉线充电的业主请马上收回拉线,物业将在地面车位增添电动车充电桩”,业委会此举是规范非机动车的管理秩序,不从楼上乱拉电线防范火灾的发生,而建立临时充电线路,方便非机动车业主充电,充电缴费,不充电者不需缴纳任何费用。业委会未从中谋取任何私利。
三、关于“提议已经开始动用维修公积金”的问题
1、“提议”与“已经开始动用”自相矛盾。
2、《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经到房屋维修基金管理中心查询,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绿地世纪城业主委员会没有动用过房屋维修公积金。《物权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四、关于“部分委员占用公共用房后,想继续占用公共面积”的问题
2013年,绿地世纪城开始交房,一、二期公共用房全部由开发商、物业(锦日物业)占用。2018年3月,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业委会多次向开发商、物业收回公共用房,但一直未果。后业委会副主任赵志刚同志主动联系物业,收回了15栋102号公共用房。
15栋102号公共用房收回后,业委会研究,把收回的房屋出租收取租金,以增加业委会的收入,并确定了租赁价格,业委会对外发布了出租信息。赵志刚同志因三代共居一室,有诸多不便,家中老人坚持要求分开居住。于是,在同等条件下,赵志刚租赁了该房屋供其父亲郑治勇居住,双方签订了《租房协议》。现《租赁合同》正在履行过程中,待将来租赁期限届满后,公共用房的处理由业委会另行商定。
因此,“文章”所称部分委员无偿占用公共用房不实。
五、关于“会议决议不公示,资金不公开,财务制度混乱”等问题
经五一社区调查,业委会成立之初虽未有资金收入,但在业委会工作一年后,业委会不论是收回电梯广告的收益权,还是与广告公司签订合同、以及公共房屋的租赁、与物业公司洽谈工作、业委会财务收、支等相关事项,都有在业主委员群、业主代表群、业主群公布、公示,并在小区大厅显眼的位置进行了张贴。
六、关于“因违规批准建设幼儿园装修导致地下室严重漏水,直接落入电缆线槽”的问题
1、建设幼儿园,业委会无权行政许可和批准。
2、业主委员会表示,将对“文章”提到的地下室严重漏水,直接落入电缆线槽”的问题进行认真查验,如情况属实,将与幼儿园进行交涉,并协调处理,坚决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同时,业主也可直接向幼儿园反映,并积极维权,业委会对业主的维权行为给予积极支持。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如业主委员会有侵权行为,业主可依据合同约定,采取仲裁调解或诉讼等方式合法维权。
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樟木桥街道五一社区居民委员会
二0二0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