帖内置顶 – – 2020-05-06 09:47
感谢当事人对交警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留言所述情形应为车辆在洞庭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皂果路口右转时,没有按照信号灯(右转箭头灯)指示通行。
该路口设置右转箭头灯灯控,是由于皂果路过江隧道开通后,经皂果路由北向南通过洞庭大道路口进隧道的车流量猛增,导致与洞庭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皂果路口右转的车辆有安全冲突点,公安交警部门根据交通管理需要,特设置的右转箭头灯灯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第四十条 :“车道信号灯表示:(一)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本车道车辆按指示方向通行;(二)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亮时,禁止本车道车辆通行。”之规定,留言所述之交通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