帖内置顶 – – 2020-03-09 14:58
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情况我局已经获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规定:
第五十二条 公民有下列理由之一的,凭姓名变更、更正申报材料,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更正姓名:
(一)变更姓氏为随父姓或母姓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或其他扶养人姓的;
(二)宗教名与世俗名改换的;
(三)收养或解除收养、父母离异或再婚等原因需要将子女姓名变更的;
(四)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给生活、工作带来不便的;
(五)姓名用字实属不雅,字音字义有辱人格的;
(六)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七)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姓名不一致的;
(八)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第五十三条 公民申请变更更正姓名的,新命名、更名的人名用字应使用《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字。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正在被通缉、受到刑事追诉、服刑的人员,一律不予更改姓名。
常德市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支队
2020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