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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履行人民法院协助执行(2019鲁0202民初590号)民事裁定书的请求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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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寅生
2019-11-26 10:29
关注楼主
关于依法履行人民法院协助执行(
2019鲁0202民初590号
)
民事裁定书
的请求
常德市交通局
:
您好!
2019年10月9日接到贵局的复函后,我已与
湖南安慈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安慈公司
)
委托代理人李信国
联系,但双方未能就给付工资数额达成一致意见。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我与安慈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并于
2019年2月15日向贵局送达2019鲁0202民初59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青岛宏凯公司和安慈公司名下人民币2446740元。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9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了我与安慈公司之间存在劳务聘用关系。现该案现正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
为了
防止
安慈公司
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
,逃避履行债务
,
恳请贵局依法履行人民法院协助执行的法律文书,
维护
我
的合法权益
,
以便
尽快实现债权
。
此致
林寅生
2019年11月26日
0
回复
我不舒服
2019-11-26 11:08
1楼
huchengxiang
2019-11-26 11:30
2楼
具体什么情况呢。
happyman588
2019-11-26 11:37
3楼
看来又是拿不到工钱滴事。
天涯海陆空
2019-11-26 21:22
4楼
市交通局
2019-11-29 09:27
5楼
林寅生网友:
您提出的问题已由市高路办受理,处理完毕,会及时上网告之。
感谢您对我们交通的支持和关心!
市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局
2019-11-29 16:06
6楼
林寅生先生:
关于您与湖南安慈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事,我办再次与该公司委托代理人李信国进行了协调并达成了一致意见:依据2019年8月19日青岛市南区人民法院做出的一审裁定,请您再次与李信国联系,并尽快签订工资补偿和解协议。
我办会按照您湖南安慈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和解协议,督促湖南安慈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所欠工资。
市高路办
2019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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