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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16号上午开车去芦荻山乡,因为是乡村公路,我特意控制了车速,然而在路口还是被电动车撞到。我在主路行驶,对方从两栋房子中间的一条马路冲出来,当我发现电动车的时候我已经在路口的正中间,如果我当时刹车肯定撞我右前轮位置,我只能正常行驶,结果电动车没有刹车,后座还带了一位成年人(后来我检查过,对方电动车根本没有刹车),也许是因为惯性,直接撞到我的右后轮胎。她顺势倒地,一下就围上来很多村民,要求我带她去检查,我当时报了交警,交警拿走了我的行驶证,通知我星期一去交警二大队处理定责。到人民医院由我垫付医药费,医生看了结果说没问题,也没有住院,走得时候对方跟我要2000元,说是误工费,给了就不找我麻烦了,说她们不签字我就别想拿到行驶证。我当时就拒绝了,我觉得并不是我的主责。等到星期一,我去交警大队处理,对方不肯来,说是腿痛。交警对我说,一万以内的损失就不分主次责任,由机动车交强险承担,超过一万的部分才分主次责承担。而且是由于我没有停车观察,没有让右边的车辆先行,我还得承担主责。
请各位大神帮我分析下,这个定责我冤不冤?是不是电动车可以在路口横冲直撞,不管对错,电动车撞一次得2000元,这是不是一条发家致富的捷径?
电动车经过路口不减速,无刹车,电动车带人,撞了我的车,我自己拿钱修自己的车,我还得出钱给她检查,给她赔偿。就因为她是电动车!这样划定责任的结果感觉就是鼓励电动车横冲直撞。
关于让右方车辆先行,我在网上查到:“当本车行驶到路口时没有发现右边路口有来车,那么理所当然的就应该正常直行,行驶到过中线时突然发现右边路口有高速行驶的车辆过来,本车此时已经来不及躲让而相撞,如果本车没有违规行为,对方就应该是全部责任。”我觉得这段话就是为我写的一样。
最后给各位大神看看行车记录仪,当电动车撞倒我的时候我的车头已经过了路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