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 http://rd.changde.gov.cn/art/2017/5/5/art_26401_1048430.html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布饮用水水源地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名称及范围。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置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围设置隔离防护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视频监控。一级保护区实行封闭式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隔离防护设施和视频监控。
第十四条 未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饮用水水源地依照下列标准确定保护范围:
(一)湖泊、水库饮用水水源地取水口半径1000米范围内的水域及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为一级保护范围;一级保护范围外延至集雨(水)范围内所有区域为二级保护范围;
(二)河流饮用水水源地取水口上游不小于1000米、下游不小于100米范围内的水域,沿岸纵深与河堤内坡的水平距离不小于50米的陆域,为一级保护范围;一级保护范围的上游边界向上游延伸不小于2000米、下游边界向下游延伸不小于200米范围内的水域,沿岸纵深不小于1000米内的陆域,为二级保护范围;
(三)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以开采井为中心,半径100米的圆形区域为一级保护范围;一级保护范围边界周围半径不小于500米的区域为二级保护范围。
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范围。
第十七条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停泊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
(三)从事农作物种植、畜禽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四)本条例第十六条列举的行为。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经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水政监察、渔政监察和水质监测等公务船舶应当使用清洁能源。
第二十六条
供水单位应当开展日常巡查,受理群众关于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的举报,发现污染、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或者水质出现异常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停泊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从事农作物种植、畜禽养殖或者组织旅游、游泳、垂钓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