帖内置顶 – 鼎城区区长热线 – 2019-07-03 07:59
独此一名”:
你好,关于退伍军人待业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回复如下:
民政部民[1988]安字19号关于印发《对退伍兵安置条例若干规定的说明》的通知中解释:国务院国发[1987]106号关于发布《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5条所称“待分配时间”是指符合按排工作条件回到原征集地等待分配的时间。待分配的时间从报到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因组织造成的原因和其它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不符合《条例》规定安排工作的农村籍退伍军人,退伍回乡参加农业生产后,又由劳动部门安排就业或自行找到工作列入正式编制的,其军龄与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退伍后至参加工作前从事农业生产期间不计算工龄。相关问题我局已经处理并向当事人本人宣讲了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