帖内置顶 – 市人社局 – 2019-06-21 10:04
您好!
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⑴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⑵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⑶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如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法现象,可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前往所属地人社局劳动监察投诉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