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结果
一、维持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2016)湘0703民初2110号判决第二项,即二、驳回常德宣达置业有限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二、撤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2016)湘0703民初2110号判决第一项,即一、常德宣达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株洲天地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373192.2元,2018年9月1日给付剩余工程款206484元。欠付的工程款1373192.20元,承担自2016年9月1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欠付工程款利息至该工程款支付之日止;三、常德宣达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株洲天地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373192.2元,并承担自2016年12月1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欠付工程款利息至该工程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9017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9917元,由株洲天地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122元,由常德宣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679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917元,由株洲天地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472元,由常德宣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244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孙权新审判员程金明审判员张利
判决日期
二零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周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