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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有下列理由之一的,凭姓名变更、更正申报材料,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更正姓名:(一)变更姓氏为随父姓或母姓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或其他扶养人姓的;(二)宗教名与世俗名改换的;(三)收养或解除收养、父母离异或再婚等原因需要将子女姓名变更的;(四)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给生活、工作带来不便的;(五)姓名用字实属不雅,字音字义有辱人格的;(六)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七)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姓名不一致的;(八)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