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迎春大法官启动职权,提出再审的理由已经违法!
一、 关于1174号与1393、388号案租金重复计算问题已经不存在。该案已于2016年1月18日全部执行终结。
二、 关于违约金判决过高问题。
第一、 在1174、1393号案中,被告没有主张违约金约定过高,也未请求减少违约金数额,你谢迎春以救世主名义认为先任法官违约金判决过高,你是在保护被告不遵守合同约定,是不保障契约的自由,是以公权干预私领域。
第二、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合同司法解释〔二〕第29条的处理观点为“人民法院未经当事人请求不得调整违约金数额”
其实道理很简单,你租我的房子,按照合同理应给租金,口头,书面,电话催讨不成,对方还雇佣社会闲杂人员对我威胁,谩骂,恐吓。在这种情况下,我只得请求法律,哪知道这漫长的八年官司,租金没讨回一分,还强压我接受对方的残值,这还是小,背时就算了,还让我这个身患疾病的花甲老人经历了八年官司不说,还要继续打官司,继续折腾。我的案子有这么复杂吗?我租金不要了,法院强拆的废渣你们强迫我受了,钱也被你们玩完了,现就一条老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