帖内置顶 – 石门县县长热线 – 2018-10-12 17:00
这位网友:
你好,关于你在“石门的公租房是否5年后可以买断呢?”一贴中反映的问题,我办已交办石门县房管局调查处理,现回复如下:
一、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2012年11号)第二章申请与审核第九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和第三章轮候与配租第十条规定: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租赁住房需求,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轮候期一般不超过5年。
二、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的意见》(建保【2017】111号)第三条“有效盘活政府投资公租房”的规定;对园区配建公租房、县城乡镇公租房、长期停建的公租房,在确保保障水平不降低、中央补助不流失的前提下,可由市县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分类处置和盘活;也可在当地有需求前,暂按市场价格向社会出租。因此,公租房作为国有资产只能用于保障对象配租,和在符合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向社会出租,并不能向个人出售。
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信任与支持!
石门县县长热线
2018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