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没有调查,回复避重就轻
2018年9月27日,鼎城区公安局对网贴《鼎城区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违反法定程序》一文作出了貌似公正的回复,但深入阅读原文,就能发现其内容存在重大的错误,有故意误导群众之嫌。试略述两点如下:
一、原告并非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不满
《回复》中说:“因对自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不满”是错误的,当事人多次向公安局说明是对自家房屋未批被拆不满。
尽管如此,鼎城区公安局却一直拒绝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当事人房屋是否被批准征收的问题,这是为什么呢?为什么在没有全面、客观调查的情况的基础上就孤注一掷,主观的认定当事人是不满自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呢?
是主观上先入为主不愿调查,还是客观上取证困难难以调查?如果只是后者,我们愿意为鼎城区公安局提供详实、确凿的证据以证明我们的房屋没有被批准征收;如果是前者我们又怎么敢相信一个不愿意面对事实真相的公安局能够在本案中客观、公正的秉公办案呢?
二、回复不愿提及我们在武陵区法院原审中已经赢得这场诉讼的重要事实
2017年10月,在武陵区原代院长没有过问本案之前(该代院长也是召开鼎城区法院审判委员会议强拆我们没有被征收房屋的院长),我们已经赢得了这场行政拘留诉讼。但该院长知道判决结果有利我们之后,却再一次召集武陵区法院审判委员会议,撤销了这份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妄图指定本院(武陵区法院)重审本案。
虽然历经波折,最终临澧县法院作出了有利于鼎城区公安局的判决,但我们看到这份有利于鼎城区公安局的判决文书同样是由临澧县法院审判委员会集体作出的决定。它和武陵区法院原审认定的事实基本相同,但判决结果却与武陵区法院的判决南辕北辙。
我们的案子并不复杂,但却都是由审判委员会集体作出的决定。鼎城区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强拆我们的房子、武陵区法院审判委员会集体决定推翻我们已经获胜的生效的判决、临澧县法院审判委员会在武陵区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基础上再接再厉集体判决我们败诉。而且其中两个审判委员会的院长还是同一个人。这些事实不得不让我们明白一个道理:凡是合议庭单独自主审判的案件我们都能赢,只要是审判委员会主动介入的审判,无一例外就都会判我们输。真相是什么,我们相信网友自有判断,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不需我们多言!
我们不想在此说出我们对本案裁、判的真实看法,因为我们相信法律,静待常德市中院的终审判决,也许还会有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让我们拭目以待!
以上事实,鼎城区公安局似乎并不想明白,也无意在《回复》中让善良的网友们知道!
我们认为公安部门不能全面、客观、合法的调取证据,怎能秉公执法?《回复》故意遗漏、不谈、删除本案判决的重要事实,何以取信于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