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山论剑]昆山道
  • 诗坛战斗机
    2018-08-31 22:42
    宝马横行三万里,
    纹龙快活十九州。
    苏秋,
    昆山街口,迷魂灯下,
    街面上,站着一个人,就仿佛早已与这霓虹融为一体。
    因为他太安静,
    因为他太冷。
    脸上已显露出一种深入骨髓的冷漠与疲倦,身体却依旧坚强不屈,晚风未带走一丝尊严。
    他疲倦,也许是刚才挥刀太快,
    他冷漠,是从心底里瞧不起这种人。
    杀人了!只因他别无选择,
    他掌中有把屠刀。
    一把瑞士锻造,秘密越境,上面刻着一条虫的宝刀。
    江湖中知道这把宝刀的人不多,知道其主人的却不少,
    他十七岁就已名满江湖,如今他已中年,酒色早已掏空了他的身体,却依然舍不得放下这把屠刀。
    装逼,于是成了常态,哪怕是装不下去也会死撑。
    刀下,一个又一个倒下,
    今天也没例外。
    看清了,你没看错!街面上确实站着一个人,
    但,他不是四进宫曾闭关修炼九年的纹龙,
    他,只是个电工,略显贫穷。【这之前江湖中没人知道他的名字】
    寒光中腾挪闪躲,身中七刀却依然未倒。
    听清了,你没听错!刚才那几声“救命”确实发自纹龙。
    然,已经太迟。街面的无情已夺去了他的体温,
    血,慢慢在凝固,
    刀,还在手上,血落地无声,
    一切都来得太快,反杀就好像从未发生。
    差人赶到时,刀才放下,
    今夜,他不再是人,已经是神!
  • 正一
    2018-09-01 13:44
    1楼
    好诗,不愧为诗坛中的战斗机。
  • 醉别江楼
    2018-09-01 14:28
    2楼
    精彩描述,张力十足。好文章!
  • 醉别江楼
    2018-09-01 14:34
    3楼
    欢迎战斗机大Ⅴ来朗州社区发帖交流!
  • 西红柿炒蛋
    2018-09-01 14:58
    4楼
  • 诗坛战斗机
    2018-09-01 20:30
    5楼
    谢谢各位网友回复!刚收到消息:江苏省检已宣告电工反杀宝马男属正当防卫。我这闲心总算是放下了。
  • Passion
    2018-09-02 13:09
    6楼
    检察院:为何反杀“宝马男”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2018年09月01日 23:00
    来源:检察日报


    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致死?备受社会舆论关注的昆山市“8.27”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有了结果。
    9月1日下午,昆山市公安局和检察院相继发布通报,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案件经历了什么,有哪些你所不知的细节,为什么认定正当防卫,这里有江苏检察的意见和声音。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8月27日21时30分许,昆山市震川路发生一起宝马轿车驾驶员持刀砍人反被杀案。公安机关接警后及时赶赴现场调查处理,并于当日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对此案高度重视,昆山市检察院第一时间派员依法提前介入侦查活动,查阅案件证据材料,对侦查取证和法律适用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江苏省检察院、苏州市检察院及时派员进行指导,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对此案表示关切。
    公安机关查明,案发当晚刘海龙醉酒驾驶皖AP9G57宝马轿车(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为87mg/100ml),载刘某某(男)、刘某(女)、唐某某(女)行至昆山市震川路,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自行车的于海明险些碰擦,双方遂发生争执。经双方同行人员劝解,交通争执基本平息,但刘海龙突然下车,上前推搡、踢打于海明。虽经劝架,刘海龙仍持续追打,后返回宝马轿车拿出一把砍刀(经鉴定,该刀为尖角双面开刃,全长59厘米,其中刀身长43厘米、宽5厘米,系管制刀具),连续用刀击打于海明颈部、腰部、腿部。
    击打中砍刀甩脱,于海明抢到砍刀,并在争夺中捅刺、砍击刘海龙5刀,刺砍过程持续7秒。刘海龙受伤后跑向宝马轿车,于海明继续追砍2刀均未砍中。刘海龙跑向宝马轿车东北侧,于海明追赶数米被同行人员拉阻,后返回宝马轿车,将车内刘海龙手机取出放入自己口袋。民警到达现场后,于海明将手机和砍刀主动交给处警民警(于海明称拿走刘海龙手机是为了防止对方打电话召集人员报复)。
    刘海龙后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并结合视频监控认定,刘海龙连续被刺砍5刀,其中,第1刀为左腹部刺戳伤,致腹部大静脉、肠管、肠系膜破裂;其余4刀依次造成左臀部、右胸部并右上臂、左肩部、左肘部共5处开放性创口及3处骨折,死因为失血性休克。
    于海明经人身检查,见左颈部条形挫伤1处,左胸季肋部条形挫伤1处。

    二、认定于海明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分析意见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根据本案事实及现有证据,检察机关认为于海明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1. 刘海龙挑起事端、过错在先。从该案的起因看,刘海龙醉酒驾车,违规变道,主动滋事,挑起事端;从事态发展看,刘海龙先是推搡,继而拳打脚踢,最后持刀击打,不法侵害步步升级。
    2. 于海明正面临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现实危险。本案系“正在进行的行凶”,刘海龙使用的双刃尖角刀系国家禁止的管制刀具,属于刑法规定中的凶器;其持凶器击打他人颈部等要害部位,严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砍刀甩落在地后,其立即上前争夺,没有放弃迹象。刘海龙受伤起身后,立即跑向原放置砍刀的汽车——于海明无法排除其从车内取出其他“凶器”的可能性。砍刀虽然易手,危险并未消除,于海明的人身安全始终面临着紧迫而现实的危险。
    3. 于海明抢刀反击的行为属于情急下的正常反应,符合特殊防卫要求。于海明抢刀后,连续捅刺、砍击刘海龙5刀,所有伤情均在7秒内形成。面对不法侵害不断升级的紧急情况,一般人很难精准判断出自己可能受到多大伤害,然后冷静换算出等值的防卫强度。法律不会强人所难,所以刑法规定,面对行凶等严重暴力犯罪进行防卫时,没有防卫限度的限制。检察机关认为,于海明面对挥舞的长刀,所做出的抢刀反击行为,属于情急下的正常反应,不能苛求他精准控制捅刺的力量和部位。虽然造成不法侵害人的死亡,但符合特殊防卫要求,依法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4. 从正当防卫的制度价值看,应当优先保护防卫者。“合法没有必要向不法让步”。正当防卫的实质在于“以正对不正”,是正义行为对不法侵害的反击,因此应明确防卫者在刑法中的优先保护地位。实践中,许多不法侵害是突然、急促的,防卫者在仓促、紧张状态下往往难以准确地判断侵害行为的性质和强度,难以周全、慎重地选择相应的防卫手段。
    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司法机关应充分考虑防卫者面临的紧急情况,依法准确适用正当防卫规定,保护防卫者的合法权益,从而树立良好的社会价值导向。本案是刘海龙交通违章在先,寻衅滋事在先,持刀攻击在先。于海明面对这样的不法侵害,根据法律规定有实施正当防卫的权利。
    社会各界对这起案件给予了极大关注,尤其是广大网民、专家、学者、律师积极提出意见建议,理性表达观点诉求,促进了案件的依法办理,江苏检察机关表示衷心感谢。
    人身安全是每个公民最基本的要求,面对来自不法行为的严重紧急危害,法律应当引导鼓励公民勇于自我救济,坚持同不法侵害作斗争。司法应当负起倡导风尚、弘扬正气的责任,检察机关也将会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正当防卫权利,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