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http://bbs.changde.gov.cn/u-521526 ”网友:
您好!
根据您的发帖,我局进行了情况调查,现回复如下: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应如何开票的问题,《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指引之三》规定如下: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处理:一是可开具纳税人自制的预收款收款收据;二是在收到预收款时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预收款”,税率选择0。无论纳税人开具自制收据还是增值税普通发票,收取的预收款收入均应按规定预缴税款,并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但不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正式交易完成或全额缴纳房款时,纳税人应根据最终的实际交易金额重新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并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对预收房款时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可选择在发票管理新系统中进行冲红,冲红时开具的红字发票金额不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中填列。
二、经与该房产企业核实:业主交纳首付后,可自行选择开具收据或零税率发票。由于此前曾发生几起业主丢失零税率发票后,影响后续流程办理的事件,该房产企业现对所有选择开具零税率发票的业主提供发票开具后的保管服务,如业主需办理其他事宜,可前往该房产企业领取发票,此后再及时归还即可。
三、因帖子未注明具体联系方式,如该业主有需要,可直接联系武陵区税务局负责此项工作的科室进行详细咨询,电话为0736-7705122。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税务局 2018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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