帖内置顶 – 市人社局 – 2018-07-30 10:33
您好! 您所反映的情况不详细,如果因您公司门卫调走一人,导致工作量加大,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全日制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的,还须经劳动部门批准。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执行的,您可携带本人有效证件向当地人社局劳动监察部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