帖内置顶 – 市规划局 – 2018-06-14 17:37
东来的常德佬网友:
您网上咨询“德商·汇景城住宅小区公共走廊栏杆高度过低,存有安全隐患问题”的网贴收悉。现回复如下:
经我局核实,德商·汇景城住宅小区1#、2#、3#、6#、9#、10#、11#和12#楼过道走廊栏杆,采取统一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其高度为1.15m,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6.6.3条:“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2.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注:栏杆高度应从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
经与建设单位沟通,其公共走廊栏杆设计高度虽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但在实际使用过程中确实存有安全隐患。我局要求建设单位应充分考虑业主的实际需求,在满足消防等行业相关规范的前提下,迅速采取防护措施,并与业主商议后统一组织实施,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感谢您对城市规划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