帖内置顶 – 石门县县长热线 – 2018-06-08 09:45
这位网友:
你好,关于你在“独生子女政筞好,但与政府实施不相符的咨询”一帖中反映的问题,我办已交办县卫计局调查处理,现回复如下:
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继续享受下列优待:(一)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五至二十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工作单位各负担一半;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一方的工作单位支付,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支付,所需费用由各级计划生育经费分担。及<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对象确认办法》的通知>(湘人口发[2011]7号)第一条:
一、发放对象确认条件
发放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我省户籍居民;
夫妻双方均为我省户籍居民,或一方为我省户籍居民、另一方为非我省户籍居民。
离婚、丧偶现无配偶或未婚的,只需本人为我省户籍居民。
(二)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
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或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包括个体工商户业主及雇员、灵活就业人员和无业的城镇居民)。
离婚、丧偶现无配偶或未婚的,本人须为农村居民或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
(三)现有一个子女且未年满十四周岁;
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和收养子女。
出生时间以其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
年龄计算,截至上年度12月31日止。
(四)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符合《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对〈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的应用解释》(湘人口发〔2007〕32号)规定的持证条件。
同时符合以上条件,夫妻双方均为我省户籍或仅男方为我省户籍的,男方为申请人;男方非我省户籍、女方为我省户籍的,女方为申请人;离婚、丧偶现无配偶或未婚的,本人为申请人。
独生子女的父母双亡且生前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具有我省户籍且未年满14周岁的,由其监护人中一人作为申请人(以下简称监护申请人)提出申请。
由于您的留言没有说明您的具体情况,所以您夫妻双方或一方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负担您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工作;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对象的确认及发放工作,确认办法如上,请您参照了解。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信任与支持!
石门县县长热线
2018年06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