帖内置顶 – 常德交警直属一大队 – 2018-05-17 10:58
感谢楼主对交警直属一大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留言所述回复如下:
1、该事故是5月12日发生在市芙蓉路与滨湖路交汇处的一辆小车与一辆二轮摩托车的事故。5月13日,我队民警依据调查情况下达了事故责任认定书。当事人“覃某某”上午以认定不公平没有签字认收,并表示要复议。我队民警进行了解释,表示提出复议是当事人的权利,可以复议。但是,当事人“覃某某”下午又主动找到我们办案民警,说同意我们的事故认定,重新进行了补签名,并表示放弃复议。且事故双方5月15日在我队进行了协商调解,并达成了调解协议。
2、当事人“覃某某”认为他在该事故中不负有事故责任,但是我队办案民警根据事故现场情况认定其应负有事故责任。他自己的行车记录议上也清晰地记载了他进入路口时,前方的灯光在闪烁,就是提醒驾驶人进入路口要注意安全,保持安全车速,而且两车接触的一瞬间是在斑马线上。从视频上也可以很清楚地看到“覃某某”所驾驶的车辆在经过斑马线时,没有任何的减速迹象。综上所述,事故处理民警判定“覃某某”负有事故责任有法理、证据依据。
3、事故赔偿是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双方协商解决的,我队没有强迫任何一方要怎么样进行赔偿。如当事人对赔偿有异议,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