帖内置顶 – 市人社局 – 2018-05-14 09:01
您好!
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后,从次年1月1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参保人员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规定支付:
(一)住院起付线标准: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服务中心为200元;二级医院为500元;三级医院为1000元。参保人员在一个结算年度内每次住院均需支付起付标准。
(二)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标准: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服务中心报销90%;二级医院报销70%;三级医院报销60%。一个结算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含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累计最高可将20万元医疗费用纳入报销范围。区县市三级医院按二、三类标准收费的,起付线和报销比例参照二级医院标准执行。五保人员报销比例提高10%。
(三)因突发疾病急诊抢救转为住院治疗的,急诊抢救医疗费与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急诊抢救死亡的,对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视同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
(四)参保居民跨年度住院的,以入院时间为准,享受当年医疗保险待遇。
大病医疗待遇
参保人员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承保商业保险机构按政策予以报销。
合规医疗费用包括:符合《湖南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湖南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湖南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以下简称“三个目录”),个人负担的住院医疗费用。
保障标准:一个年度内,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超过1万元(不含)部分按比例分段报销,累进补偿。低保困难群众大病保险补偿起付线降低50%。
具体补偿标准见下表:
分段补偿比例
1万元(不含)至3万元(含) 50%
3万元至8万元(含8万元) 60%
8万元至15万元(含15万元) 70%
15万元以上 80%
年度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遵照属地管理原则,具体可以咨询参保人户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乡居民医保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