帖内置顶 – – 2018-03-21 16:14
这位网友您好:
根据《湖南省生育服务登记和生育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第十三条:依托协查减少申请人举证材料。申请人提交公民身份号码,通过全员人口数据库或相关工作网络能查明其婚育情况的,申请人可以不提交婚育状况证明材料。乡级卫生计生机构在登记、办证过程中,因申请人婚育情况不明需要异地核实的,应发协查申请,协查单位须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核查情况。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户籍地和现居住地有办理或协助办理生育(服务)证的职责。因购房、上学或档案托管等原因取得户籍,但又不常住户籍地的,原户籍地有协查职责。
第十四条: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须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婚育信息在双方户籍地和现居住地难以核实的,或者规定时间内未收到协查单位回复的,可由申请人对其生育信息的真实性做出承诺后办理。但申请人有不诚信记录的,不适用承诺办证;全员人口信息库中基础信息不全的,补录相关信息后,才能承诺办理。”
以上回复,如有疑问,可向您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进行咨询。
常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