帖内置顶 – 市人社局 – 2018-03-23 16:52
您好!根据国发【1981】36号 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通知:
第二条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
第三条 第(一)点 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五条 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第六条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5)分居两地工作的双职工,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只能由一方享受探亲待遇(《探亲规定》所称“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国家劳动总局(81)劳总险字第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