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国家工商总局局令第27号)第九条 药品广告中涉及改善和增强性功能内容的,必须与经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中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完全一致。
电视台、广播电台不得在7:00—22:00发布含有上款内容的广告。
违法药品广告主要类型有以下8种。
1、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保证的。
2、含有治愈率、有效率的。
3、使用儿童的名义和形象,以儿童为广告诉求对象。
4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内容。
5、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
6、处方药在大众媒体(如电视、广播、杂志、报纸、互联网等)发布广告。
7、含有负责治疗、免费使用、过期失效赠送、有效销售、以药品作为礼品或者奖品等促进药品销售内容的。
8、含有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的。
发现违法药品广告,应向当地县级(含)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