帖内置顶 – 汉寿县县长热线 – 2018-03-16 08:13
网友:
你好。
你所反映问题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首先感谢诉求人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视和支持!
1、我省中小学校车运行是各级政府统筹管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校车运行服务给予财政补贴。关于校车服务收费标准,2012年,原省物价局按省政府要求制定了《关于做好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船)运行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指导性意见》(湘价教〔2012〕91号),该指导性意见明确了校车服务收费标准是由县人民政府与服务公司协议确定; 2013年,我县县政府组织物价等部门召开了专题听证会,制订出了指导性收费基本标准,该标准在我县近几年的校车运营服务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随着国家“简政放权”政策的深入推进,2017年7月,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省人民政府批示,出台了《关于我省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船)运行服务收费不再实行政府定价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7〕670号)文件,决定从2017年秋季学期起不再将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船)运行服务收费纳入政府定价管理。
2、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学校只具有配合管理功能,重在履行源头管理职责,不自主制定或规定校车接送学生幼儿的服务收费标准,不参与收费行为,也不得强制学生乘坐校车。《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款:“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对于符合该条款条件而选择校车服务接送上下学是学生幼儿应有的权利,但由于现阶段校车接送服务费不再是政府定价项目,所以,该项费用额度应由双方根据市场等因素协商确定。针对诉求人的此项诉求,建议诉求人直接与校车服务提供者协商解决,或向相关发展和改革部门咨询解决。
3、由于校车车辆属性的特殊性与运营对象、环境、时间等的特定性,每台校车必须达到一定的运承量才得以收支平衡,运承量致使校车每上(下)午必须运行3趟,所以就出现了个别学生早出晚归的现象。为了学生的休息与健康,我办已作过相应要求:上午接送学生幼儿,夏季不早于6点、冬季不早于6:30,按季节变换及时调整;采取以学期或学年为时间单位,轮换学生幼儿乘坐校车趟次,缓解某些学生长期“早出晚归”现象;各学校均需安排管理人员与教师对“早到迟走”进行安全管理或学习指导。现阶段全县的校车与学校服务均符合此要求。诉求人说的:“不管冬天还是夏天都是凌晨5点多钟就要起床赶校车”,由于描述的时间点不是很具体,建议诉求人参照上述要求,结合学生起居活动时间量,再行反馈咨询。
4、我县国标校车运营现已基本全面覆盖,正处于优化调整与规范管理的攻坚阶段,目前还存在个别区域或线路运力不足问题,要求采取增开班次的办法杜绝超载,同时正在酝酿研制解决办法。诉求人描述的可能是个别校车偷工减耗致使校车超载,但诉求人没有说明具体校车牌号,无法进行跟踪核实,我办将组织相关部门加强督导检查。
5、该诉求为匿名方式诉求,我办也未能与诉求人取得联系。如诉求人对此回复持有异议,建议诉求人与该镇校车安全管理部门(当地乡镇政府)或县校车安全管理办公室联系,以便进一步咨询沟通、解决问题。县校车办联系电话2859387(0736)。
感谢社会各界对我县校车事业的关心与支持,欢迎各界热心人士参与我县校车事业的监督与管理!
汉寿县校车安全管理办公室
2018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