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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8日,上级部门已将当事人的信访事项转交我局,我局于当日到如东镇了解相关情况,发现事实并非如当事人所说,现将具体情况回复如下:
一、所称“交罚款一万元”是我局依法对李祥德无证经营行为的一种行政处罚,处罚额度不是“一万”,而是“5000元”。 2005年以来,李祥德在如东镇旧农贸市场经营一家卤菜店至今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2017年8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周定清等根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对李祥德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于2017年9月12日向其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所称“抄家”等行为是偏离事实,我局只是依法对李祥德无证经营行为实施了扣押。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对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我局可以对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进行没收。因此,所说的搬走经营场所的相关物品实际上是一种依法扣押行为。
三、在此事件中,我局一直采取的都是人性化方式,当事人所说的严重偏离事实。一是2016年12月-2017年7月,我局执法人员周定清等多次口头和书面告知(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李祥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李一直不理不睬。且在办案期间,李仍然在其经营场所经营食品。二是在办理李祥德无证经营一案中,如依据《食品安全法》,可处罚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我局考虑到李祥德的实际情况,最终以《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定性,对其罚款5000元。食品安全关系到老百姓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查办李祥德无证经营食品一案就是我局依法依规监管食品安全的一个缩影。
四、针对当事人在信访网站上发表一些过激和与事实不符的言行,我局将保留采取法律手段的权力。信访网站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网站,不是一个可以歪曲事实、随意损害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形象的平台,仅凭“一面之词”是不足以证明事实真相的。我局和周定清个人都将保留对当事人恶意中伤行为采取法律手段的权力。
特此回复
澧县市场监管局
2017年9月12日
澧县县长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