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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规范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CJJ12-2013《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 》第4.2.1条“设置灶具的厨房应设门并与卧室、起居室等隔开”,建议您在设置灶具的厨房设实体墙或门与卧室、起居室(厅)隔开。
(2)国家规范对安装燃气设施的厨房要求如下:
《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在8.2.2条中有以下规定:居民住宅用燃具不应设置在卧室内。燃具应安装在通风良好,有给排气条件的厨房或非居住房间内。所谓“非居住房间”,在术语2.0.12条中有如下解释:住宅中除卧室、起居室(厅)外的其他房间。《城镇燃气技术规范》是一本全文强制性标准,所涉领域都要严格执行,出于燃气使用安全、消防等角度考虑,该标准规定了燃具不应安装在卧室、起居室(厅)等居住房间内。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12-2013)中4.2.1条明确细化:“设置灶具的厨房应设门并与卧室、起居室隔开”;“与燃具相邻的墙面应采用不燃材料,当为可燃或难燃材料时,应设防火隔热板”。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10.4.4-1条规定:“燃气灶应安装在有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的厨房内”;10.4.5-1条规定:“燃气热水器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非居住房间、过道、阳台内。”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对厨房的采、通风以及使用面积均有要求:其一,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直接天然采光;其二,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自然通风;其三,卧室、起居室(厅)、厨房的采光窗洞的窗地面积比不应低于1/7;其四,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套型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0㎡;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最小套型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5㎡。
(二)条文解释及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安全风险
1.条文解释
客人在客厅留宿或休憩自然无法杜绝,客厅自然在一定时段承担卧室的作用。卧室作为休息睡觉之处,对燃气泄漏不易察觉,对油烟等有害物敏感,其与用气场所应予以物理隔断,同时也要确保卧室有其它通风换气出口,方能保证人员夜间休息的空气流通安全与防油烟等的卫生条件。
厨房与卧室、起居室(厅)隔开,以防止泄漏燃气和烟气危害人生安全,厨房与卧室、起居室(厅)分别具有自然通风条件是居住者的基本需求。
2.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用气安全风险
(1)若厨房不封闭、没有门墙,火势很容易向其他场所蔓延;可燃气体可能泄漏并悄然弥漫到客厅、卧室等场所,开关电视机都有可能酿成灾难。
(2)客厅因空调使用、防蚊、防风等客观因素,难免会关闭窗户,自然会有形成密闭房间的情形,密闭房间内使用燃气易导致人员一氧化碳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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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