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举报]郭家铺村委欺骗百姓,强拆。
  • 川乡
    2017-11-14 13:02
    郭家铺2012年物流园拆迁,当时为了欺骗老百姓做出书里承诺并盖了公章,现在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虽然现在在找各种门路,但是希望高层领导能尽快还百姓一个交代,不达目地绝不放弃,会一直上访。
  • 鼎城区区长热线
    2017-11-17 10:13
    1楼
    帖内置顶  –  鼎城区区长热线  –  2017-11-17 10:14
    川乡:
    你《郭家铺村委欺骗百姓,强拆。》帖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你标题说述“强拆”表述不明,请补充说明。
    二、你申请分户,请对照《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第二章  立户、分户
    第六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本办法所称"户"包括家庭户、集体户。
    第七条  符合当地落户条件,并依法拥有私有房屋所有权或房管部门直管住房等公有住房使用权,与家庭成员共同居住或单身居住在该房屋的公民,可在该房屋所在地址立为家庭户。
    家庭户户主一般由户内拥有该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人,或者其指定的户成员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不能担任户主。
    第八条  家庭户户内成年人因分家或达到适婚年龄后发生婚姻变化,且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办理分户手续:
    (一)已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产证、公房租赁契约分户手续的;
    (二)已办理私房析产、赠与以及继承手续的;协议离婚当事人或经法院判决调解的离婚当事人或房产纠纷当事人有房屋居住权,且确实在此居住的;
    (三)无房产证的合法建造房屋,不能进行房产分割,但村、居委会证明分户人员确实在此居住且已与原户主分家生活的,或者分户人员已申请到新的宅基地或建房许可的。
    户内夫妻之间,一般不得分户。
    第九条  在本单位工作生活的相互之间不存在家庭关系的人数较多,且拥有职工宿舍房屋所有权、使用权,确有设立集体户必要并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军队、高校、职业院校、寺庙、宫观等单位,可以设立单位集体户。一个单位一般只设立一个集体户。集体户户主由所在单位指定。
    第十条  根据实际需要,公安派出所可以在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社区、村(居)委会所在地址设立公共集体户,用于挂靠符合当地落户条件,但没有条件立为家庭户,且无处挂靠户口的公民户口。
    第十一条  申报分户、立户的,应凭相应凭证材料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家庭户立户、分户由公安派出所核准,集体户立户由公安派出所或县级公安机关核准。
    你是否达到分户标准,请补充说明,如有疑问,请致电我区公安局户籍大队(0736-7373840)咨询。
  • mxyctc
    2017-11-14 15:34
    2楼
    俺也就是那么一好奇:分户条件达到了么?怎么达到的呢?
  • 霸德蛮
    2017-11-15 15:14
    3楼
    一户一补贴的政策,如果分户了就可以一户拿两户的补贴,我的理解对不?
  • 鼎城区区长热线
    2017-11-17 10:13
    4楼
    川乡:
    你《郭家铺村委欺骗百姓,强拆。》帖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你标题说述“强拆”表述不明,请补充说明。
    二、你申请分户,请对照《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第二章  立户、分户
    第六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本办法所称"户"包括家庭户、集体户。
    第七条  符合当地落户条件,并依法拥有私有房屋所有权或房管部门直管住房等公有住房使用权,与家庭成员共同居住或单身居住在该房屋的公民,可在该房屋所在地址立为家庭户。
    家庭户户主一般由户内拥有该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人,或者其指定的户成员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不能担任户主。
    第八条  家庭户户内成年人因分家或达到适婚年龄后发生婚姻变化,且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办理分户手续:
    (一)已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产证、公房租赁契约分户手续的;
    (二)已办理私房析产、赠与以及继承手续的;协议离婚当事人或经法院判决调解的离婚当事人或房产纠纷当事人有房屋居住权,且确实在此居住的;
    (三)无房产证的合法建造房屋,不能进行房产分割,但村、居委会证明分户人员确实在此居住且已与原户主分家生活的,或者分户人员已申请到新的宅基地或建房许可的。
    户内夫妻之间,一般不得分户。
    第九条  在本单位工作生活的相互之间不存在家庭关系的人数较多,且拥有职工宿舍房屋所有权、使用权,确有设立集体户必要并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军队、高校、职业院校、寺庙、宫观等单位,可以设立单位集体户。一个单位一般只设立一个集体户。集体户户主由所在单位指定。
    第十条  根据实际需要,公安派出所可以在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社区、村(居)委会所在地址设立公共集体户,用于挂靠符合当地落户条件,但没有条件立为家庭户,且无处挂靠户口的公民户口。
    第十一条  申报分户、立户的,应凭相应凭证材料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家庭户立户、分户由公安派出所核准,集体户立户由公安派出所或县级公安机关核准。
    你是否达到分户标准,请补充说明,如有疑问,请致电我区公安局户籍大队(0736-7373840)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