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大脸猫哟”网友:
您好。
对您在网帖中提出的问题,我局回复如下:
一、关于契税纳税义务时间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八、九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二、关于家庭首套房的优惠规定。根据《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及《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关于如何认定契税纳税人婚姻状况有关问题的意见》(税总财行便函〔2015〕110号)规定,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购房人申请享受唯一住房契税优惠时需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
购房人申请享受唯一住房契税优惠时需提交如下资料:一、房屋转移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原件及复印件;二、购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户口簿(含家庭成员,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原件及复印件;四、购房人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五、家庭唯一住房证明材料,即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购房人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六、购房人婚姻家庭状况真实性承诺书。
您也可以致电常德市政务中心地税窗口进行进一步咨询。电话:7258339。
感谢您对地税工作的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市地税局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