帖内置顶 – 城管武陵分局 – 2017-10-30 16:22
网友您好!
您反映的情况已收悉。我局已安排驻片中队上门查看及规劝,该门店音响置于室内。
类似情形,建议您向公安部门反映,依据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四条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武陵区城管局
2017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