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求助]关于桃源县桃城一号D区临街车位的求助信2 [受理中]
  • 916235054
    2026-10-29 19:36
    桃源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的各位领导:
        你们好!
        贵局于2026年10月29日通过桃源县县长热线办公室就本人反映的临街车位栏杆被拆一事作出回复已收悉。回复中部分内容与自然资源局的核查结论存在根本矛盾,现再次向贵局提出求助,恳请就以下事项予以书面说明。
        一、核心矛盾:红线内场地何以被定性为“城市公共空间”?
        回复中明确载明:“经县自然资源局核查,桃诚一号D区商业门面前的车位在小区的红线范围内。该地块上的车位,系为本地块上的住宅及商业门面配置。”这一结论与本人购房合同中的标识一致。
        然而,贵局在回复中认定该栏杆“设置在街道两侧公共场地,占用城市公共空间”,并据此适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该条款的适用对象是“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一个经规划主管部门确认位于小区红线范围内的场地,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的场地,而非占用城市公共空间的“公共场地”。
        贵局将红线内业主共有场地定性为“城市公共空间”,依据的是哪一部法律、哪一条款?该定性是否经过自然资源局确认?如贵局单方作出该认定,其职权依据何在?
        二、投诉能否替代权属认定?
        贵局回复称“周边群众多次通过政务渠道投诉,反映栏杆圈占公共空间”。群众投诉反映的是通行影响与观感问题,不能替代对土地法律性质的法定认定。自然资源局的规划核查结论,与未经查证的群众投诉,在法律效力上并非同一层级。以投诉内容倒推区域性质,等于用结论证明结论,在行政执法的事实认定上难以成立。

        三、拆除栏杆后,业主对红线内共有车位的管理权如何实现?
        贵局以“占用城市公共空间”为由拆除栏杆。但自然资源局已确认该区域在小区红线范围内,属于业主共有场地。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管理权,而物理边界(围栏、道闸)是行使管理权、防止外部车辆占用的基本手段。
        请贵局说明:在禁止业主加装围栏、道闸等构筑物的情况下,业主依法管理共有车位、维持使用秩序,应当采取何种贵局认可的合法方式?贵局在作出拆除决定时,是否对该区域业主共有车位的管理方式作出过替代性安排或说明?
        以上问题关系到贵局执法行为的事实基础与法律依据是否成立,也关系到业主共有权益在拆除后如何实现。恳请贵局在法定期限内予以书面回复。
        附:《关于桃源县桃城一号D区外围业主车位栏杆被城管拆除的求助信》http://cdbbs.cdyee.com/read-893236

                                                                       桃源县桃城一号D区业主
    2026年10月29日  
  • xiaobin4333
    2026-10-30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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