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配偶系武陵区失地农民,2013年土地征收时,征地部门从家庭补偿款中扣除10%社保专项资金,已认定为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资格按政策以征地公告日定格。
配偶原为国企下岗职工,自行缴纳职工养老保险,2015年按特殊工种政策办理退休并领取养老金。现申请兑付该笔征地社保补贴,武陵区人社局及12345以2017年本地政策为由拒绝办理。
我方认为该处理存在明显问题:一是法不溯及既往,2017年才出台的限制性政策,不能约束2015年已办结的退休行为,征地当年也未告知后续退休会丧失该笔权益;二是依据湘人社规〔2023〕1号文件,被征地农民保障资格以征地时间锁定,后续退休属于个人选择,不应剥夺既定权益,省级文件未将特殊工种退休人员列为排除对象,区级无权增设限制条件;三是被扣资金源于自家征地补偿款,并非财政普惠补贴,不存在重复享受待遇问题。
现恳请市人社局正视历史遗留问题,依规复核,督促武陵区核算补贴本息予以兑付;若现金拨付存在审计顾虑,本人同意将补贴划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发待遇,依法维护失地群众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