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县政府督促县供销社依法办理职工申诉事宜
尊敬的石门县人民政府张世田县长:
您好!本人因涉及与原石门县供销社相关的人事处理问题,已于2025年12月9日通过邮政快递(单号:1303702656726)向石门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主任张平同志正式递交《申诉函》,请求对相关决定进行复查并书面回复。
根据《信访条例》等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然而,截至今日,已超过法定告知期限,我仍未收到县供销社的任何形式的答复或联系。
现恳请县政府依法予以关注,督促县供销社:
1、立即就本人提交的《申诉函》作出书面答复;
2、依法启动相关复查程序,切实履行法定职责。
盼请政府依法督办,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此致
敬礼!
申诉人联系电话:见申诉函
日期:2026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