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23日,农历腊月二十九下午六点,我收到桃源县公安局的“不予受理刑事复议决定书”,除了“决定书”的表述外,其余与桃源县检察院的“回复”一样违法。
首先,他说是不符合规定第六条。但该条的规定是: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下列相关人员可以依法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刑事复议申请:(四)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控告人可以提出;
他说是根据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这一项是这样:刑事复议、复核机构应当自收到刑事复议、复核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以内分别作出下列处理:(二)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不予受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权受理的公安机关提出;
而第十四条的规定是:刑事复议、复核机构收到刑事复议、复核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是否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进行初步审查:
(一)属于本机关受理;
(二)申请人具有法定资格;
(三)有明确的刑事复议、复核请求;
(四)属于刑事复议、复核的范围;
(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
(六)所附材料齐全。
桃源县公安局又没有说明不符合哪一条。
落款时间是2019年1月3日,与显示提交日期是同一天,有“斩立决”的意味。
另外,封面显示是“信访办”,电话也是。而按规定应当是法制办做出。我信访时要我走法律途径,我走法律途径,又按信访处理。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至少要把事实(时间地点人物经过结果等)梳理一遍,再决定立案或不立案,不立案的,说明理由。作为复议案,要说明具体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