帖内置顶 – – 2020-01-08 14:35
尊敬的网友:
您好!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文件的规定,个人取得考核奖励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如何缴纳,则需要根据全年综合所得的收入情况确定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将考核奖励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算,则按月度税率表计算个人所得税;如果将考核奖励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综合所得计算,则以综合所得的应纳所得额为依据判断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相关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如您还有涉税疑问,可拨打我局纳税服务热线0736-7812366进行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税务局
2020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