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讲的,今天公开二个行政起诉常德市房管局和常德经开区建设局的案子。
二个已经申请抗诉,现在检察院审查中的行政诉讼官司。
一,起诉常德市房管局,撤销预售许可。1,一审,(2018)湘0702行初93号裁定书,裁定:由于徐方渔家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一年后才预购商品房,所以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徐方渔与其没有利害关系;驳回起诉,退50元受理费。
2,二审,(2018)湘07行终144号裁定书,裁定:一审认定的没有利害关系是不当的,徐方渔与其有厉害关系;2018年起诉属于超过了起诉期限;所以一审法院理由错误,结论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3,再审,(2019)湘行申355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徐方渔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没有利害关系;二审认定的有厉害关系是错误的,但是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的处理结果是正确的;所以驳回徐方渔的再审申请。,
三个不同级别的法院裁定认定的内容事实互相矛盾,结果却一致都是驳回起诉
4,抗诉申请,常德市检察院已经受理:湘常检民(行)监(2019)43070000094号
二,起诉常德经开区建设局。请求法院撤销常德经开区建设局2018年4月15日作出的《关于徐方渔绿地新都会房屋质量问题投诉问题的回复》,并令对其进行依法处理。
1,起诉背景。
2016年11月28日徐方渔向常德经开区建设局递交《常德德山开发区城市房产建设方面的投诉和信息公开申请》,反应绿地30栋103房质量问题。建设局不理我,几个诉讼,建设局给了我早已经向省政府递交的《关于对徐方渔反映公开备案资料有关问题的回复》(见内容才知道建设局的黑),再诉讼,《(2017)湘0702行初9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其回复。
建设局还是不处理,诉讼,《(2017)湘0703行初3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建设局违法。建设局就给我《关于徐方渔绿地新都会房屋质量问题投诉问题的回复》。可是还是违法处理,故起诉。
2,一审法院开庭后裁定:属于信访;庭审时徐表示无异议;建设局的《关于徐方渔绿地新都会房屋质量问题投诉问题的回复》对徐方渔的实体不产生实质影响;驳回徐方渔的起诉,退50元受理费。
3,二审法院裁定:一审认定信访有误;《关于徐方渔绿地新都会房屋质量问题投诉问题的回复》是针对徐方渔提出问题调查后的告知行为,对徐方渔的权利和义务不产生影响,不可诉;徐方渔如果认为建设局没有对问题进行全面调查和回复可以进一步提起履责之诉,可是徐方渔一审没有提出,二审提出,二审法院不予受理;所以一审法院裁定认定虽然不当,但是处理结果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4,再审裁定:一审认定属于信访不当,二审对此纠正正确;二审认定《关于徐方渔绿地新都会房屋质量问题投诉问题的回复》对徐方渔的权利和义务不产生影响,没有可诉性欠妥;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建设局进行了调查处理并且做出了针对性的回复;所以建设局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启动再审已经无实际意义,驳回再审申请。三个不同级别的法院裁定认定的内容事实互相矛盾,结果却一致都是驳回起诉。
5,抗诉申请,常德市检察院已经受理:湘常检控申控行受(2019)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