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2日17时40分许,赵某某驾驶电动四轮车,沿常德市武陵区常德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绿地世纪城门口右转时,遇胡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沿该道路相同方向行驶至该路段,由于赵某某驾驶非机动车未按规定让行,胡某某驾驶非机动车未遵守安全规定,致使双方车辆发生刮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胡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常德经开区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赵某某负主要责任,胡某某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胡某某被送往常德市第二人民医院检查,赵某某为其垫付医疗费九百余元,11月13日,双方到交警队提供相关资料,交警对该起事故进行责任认定后,将双方车辆放行。当日我们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胡某某的丈夫黄某某在未能提供休息证明和收入证明的情况下,提出2000元(除医疗费外)的赔偿要求,赵某某只愿意赔偿1000(除医疗费外)元,双方未能达成赔偿协议。
11月14日上午,胡某某来到交警队以脖子有点痛为由,要求到二医院复查,花去检查费用470元,检查结果没有问题。检查后双方电话沟通达成以1200元赔偿结案,约定11月14日14时30分到交警队结案,14日下午,赵某某因事未能到交警队,答应15日下午到交警队结案,胡某某的丈夫黄某某对此很不满意,双方在电话里吵了起来。随后黄某某就开始投诉办案民警,先是说责任不公,后又说违规放车,再又诽谤办案民警收受好处办案不公。
办案民警和中队负责人均已当面告知黄某某(胡某某的丈夫):对责任认定有异议,可以到常德市交警支队申请复核;双方不能达成对损害赔偿协议并履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办案民警始终站在公平公正的角度,以法律为依据划分事故双方责任,并积极地去做事故双方当事人的损害赔偿调解工作,没有徇私枉法或不作为的问题。
因此,希望事故当事人尊重我们办案民警的劳动,不要再对民警进行无端指责;并在与另一方当事人沟通协调时采取理性的态度,才有利于解决损害赔偿问题。
常德经开区交警大队
2019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