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大大:
我父亲有德园经济适用房一套,81.28㎡,有房产证和土地证,一手房,没有交易和处罚那些操作,原始的好房子.房产证上是我父亲一个人的名字.因我母亲去世,所以父亲想在这个房产证上加上我的名字,我是独生女.
只加名字,我们不交易不买卖
我们于今天2019年3月25日去了常德市水星楼附近的政务中心,咨询了三楼不动产管理人员和四楼的住房保障管理人员,都告诉我们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因为是经济适用房!不补齐这个费用,是无法做变更/交易等等所有后续操作的.但同时告知这个费用不归他们管.
然后我们听取建议,又去了常德市住建局,大门二楼楼梯口的"房保"办公室(具体的名字实在不记得了)告知我说,他们只管经济适用房的租金,土地出让金不归他们管;同时也去了院内大楼的二楼的办公室(具体名字也没记),工作人员也说不归他们管,让去国土局和房管局.
现在我的诉求就是:明确告知,德园经济适用房的土地出让金到底该找哪个部门?需要补交多少费用?材料需要哪些!
麻烦大大了!!!
多谢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