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家铺领导:
农村土地于我而言,真的不重要,我需要的是公平和正义!
你们的调查回复与我的诉求(请仔细看清我的诉求)完全对不上号,好吗?
且,回复中,漏洞百出:
1.我父亲1998年搬到八斗,但是我家的田山被侵占是在几年以后(2003年),且1998—2003期间,我家的田一直交由他人在耕种(我爷爷一人在家,无能力耕种),并未抛荒。回复中所叙1998年达成协议根本就是子虚乌有!
2.回复中提到“我父亲高**和组里双方申请唐家铺司法所调节这一矛盾,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请问:协议在哪里?可否一阅?
3.“2012年,征得东湖山村6组村民同意又搬回“这句话纯属捏造事实,我们一家人(包含父亲)户口从未迁出,何来搬回一说,我家在6组一直有旧房子,2012年只是在组内换了个地方建新房而已,新的宅基地是和旧宅基地置换而来的。自己出钱付出代价建个新房都被说成受了莫大的恩泽,村干部的语言艺术可真够高超!
4.我家欠村里的提留,2007年已经全部还清!
给你们普下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承包权的主体及承包权的保护>: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四条<承包合同的稳定性>:
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承包地的交回和收回>: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