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你好,现将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1、关于从什么时候开始收取物业费问题,根据最新《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调〔2017〕4号)第十七条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至房屋交付期限届满之日的当月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交纳; 房屋交付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月及以后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交纳;但是建设单位向业主承诺减免的物业服务费以及尚未出售的房屋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交纳”。
2、关于物业费标准问题,根据最新《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调[2017]4号)第九条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商品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建设单位在核定的政府指导价范围内,通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及第十条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或者授权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
3、关于已交付但未使用的物业,根据原《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价服〔2010〕76号 该文件目前已废止)第十九条规定:“已办理交付手续但未使用的物业,物业服务费按照90%交纳”,但是最新《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调[2017]4号)已无该项内容规定。
4、开发企业应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履行办证义务,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常德市房地产管理局
2018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