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12日10时25分,周连山驾驶湘J38899小型客车,在汉寿县芙蓉路义乌小商品城路段由北往南往静香园方向横穿芙蓉路时,因其他车辆导致视线障碍,与道路右侧沿芙蓉路自西往东正常行驶由邓芳驾驶的湘J1C586小型客车(车载李承远、李欣妍)相撞,造成李承远、李欣妍受轻微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对于本次交通事故的判决我方存在一下几个疑点:
1、本次事故发生于上午10点25分,交警于下午三点多就不节给我方查具体车速,不考虑对方司机穿拖鞋驾驶的情况下可以轻易当着事故当是双发给出口头判决,判决我方全责,事故发生第二天就出具责任认定处,完全不给我方任何申诉辩解的机会,武断判案,且态度恶劣,哪怕是死刑犯也有为自己解释的权力的吧。
2、在签认定书时,对方在没有工作单位证明,没有住院更加没有医院开具的营养加强证明时向我方索要不合理的误工费与营养费,在双方协调不来时交警并没有主持民事协调工作,更是向一方偏袒。
3、《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机动车驾驶员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一旦发生事故,如果有一方司机穿拖鞋,即使在整个事故中该司机没有责任,事故责任由另一方承担,该司机也要接受交警对其穿拖鞋开车的处罚;如果根据事故情况,双方都要承担责任的,那么穿拖鞋的司机除要承担事故责任外,还要接受处罚。在事故责任认定书上并未对对方司机穿拖鞋驾驶有任何解释与说明,这是否是在无视法律?
在我对于此次时间在汉寿政府网申诉后,得到的回复如下:
来信人:您好!针对您所反映的问题,县公安交警大队回复如下:
一、事故经过及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
2018年7月12日10时25分,周连山驾驶湘J38899小型客车,在汉寿县芙蓉路义乌小商品城路段由北往南往静香园方向横穿芙蓉路时,与道路右侧沿芙蓉路自西往东正常行驶由邓芳驾驶的湘J1C586小型客车(车载李承远、李欣妍)相撞,造成李承远、李欣妍受轻微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周连山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让右方来车先行,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是造成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故周连山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二、对周丹给领导信函中提出问题的说明
1、“不查车速,不在乎对方是否超速”经查,办案民警已把监控录像转录到自己的手机上,调查人员通过看录像视频,湘J1C586小型客车的车速并不快。
2、“不在乎对方是否穿拖鞋开车”经查:邓芳穿拖鞋驾驶湘J1C586小型客车不是造成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
3、“态度恶劣,为此我方强烈觉得处理不公平,且怀疑是否存在受贿包庇行为”经查:办案民警受贿包庇查无实据。对办案民警“态度恶劣“的问题进行了严厉批评!
三、告诉周丹双方车损的理赔事宜
1、周连山的车损定损为5000元,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对方的交强险可为周连山的修车理赔100元。
2、邓芳的车基本没有受损,那就可以不管。
综上所述: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除办案民警态度不好,没有给当事人依法释疑外,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受贿查无实据!
那么我想请问:1、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中规定: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请问什么情况为优先通行?
2、车速并不快是有多快?我方要求查双方行车视频测车速,为什么不出具具体车速数值?出事路段我知至少有两个监控,为什么交警只给看一个?其他一个呢?
3、所给回复还是未对对方司机穿拖鞋驾驶有任何解释,穿拖鞋能开车?是否是造成本次 车祸的原因,怎么判断的?就算和这次车祸无关,但是穿拖鞋开车,交规也有规定,为什么不给处罚。是主动忽略还是鼓励司机穿拖鞋驾驶?这将我国交通法置于何地?
4、关于对方应对我方有所理赔等事宜,交警也并未给处任何说法与要求。
此事损失小事,但处理不公难以服众,让民众不得不对其交通部门的办事执行能力产怀疑,希望不是州官是州官,百姓只能是百姓,寒了市民的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