帖内置顶 – 安乡县县长热线 – 2018-07-19 10:30
网友:
您好!对于您在帖子中提到的问题,县法院已受理并作如下回复:
一、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
2018年2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赵占武与赵中初、赵暑初来到被害人毛友前家,向毛友前讨要土地流转补偿款。因双方未达成合意便发生争吵,赵占武抓住毛友前胸前衣物将毛友前绊倒,并将其摁在地上。被害人姜贵香见状,便从地上捡到一块烂砧板砸向赵占武头部。赵占武被打后起身将姜贵香拉倒在地,并打了姜贵香两耳光,接着又用拳脚殴打姜贵香。经鉴定,被害人毛友前多根肋骨骨折及多处软组织损伤,系轻伤二级;被害人姜贵香多根肋骨骨折及多处软组织损伤,系轻伤一级。被告人赵占武犯罪后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二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96 928.17元。被告人赵占武先其支付赔偿款40 000元,案件审理中,又向本院提存赔偿款60 000元。
二、法院判决
被告人赵占武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被告人赵占武的犯罪情节、悔罪态度及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毛友前、姜贵香经济损失人民币96 928.17元(已支付人民币40 000元,余款人民币56 928.17元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
三、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1. 被告人赵占武可以适用缓刑。根据https://www.baidu.com/s?wd=%E3%80%8A%E4%B8%AD%E5%8D%8E%E4%BA%BA%E6%B0%91%E5%85%B1%E5%92%8C%E5%9B%BD%E5%88%91%E6%B3%95%E3%80%8B&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该案中,被告人赵占武系投案自首。安乡县公安局出口洲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电话后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现场进行调查取证,确定犯罪嫌疑人为赵占武。后赵占武自行到派出所投案自首,民警依法将其带至安乡县公安局执法办案区进行审查,其对殴打姜贵香的事实供认不讳,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被告人赵占武系初犯、无前科劣迹,本院2018年6月11日向安乡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办送达委托函,该局于同年6月25日向本院出具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适用社区矫正。鉴于本案被告属于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罪犯,而且具备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依法对被告人赵占武适用缓刑。
2. 被告人赵占武在与被害人毛友前发生争执时,被害人姜贵香主动攻击被告人,致使矛盾升级,被害人姜贵香有一定过错。
3. 该案系民间纠纷引发的伤害案件,不是涉黑涉恶犯罪,且被害方要求赔偿120多万损失额度于法无据。
综上,法官作出的判决结果是结合全案案情及被告人的量刑情节依法作出的,不存在无视法律的威严,徇私枉法的情形。感谢您对法院工作的监督,亦请理性评价法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