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楼主对交警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经调查,现就留言所述回复如下: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划分责任的法律依据。
2018年6月15日17时35分,童钟某驾驶车牌号为湘J385**的二轮摩托车沿汉寿县岩汪湖陈军堤村南台组路段由东往西方向行驶,当日17时40分许行驶至汉寿县岩汪湖镇陈军堤南台组何红波家路段时,遇右侧罗云某(驾驶证注销可恢复)驾驶车牌号为湘J37K**的二轮摩托车从何红波家中禾场驶入道路,因罗云某驾车驶入道路时未确保安全,湘J385**二轮摩托车前部与湘J37K**二轮摩托车左侧相撞,造成童钟某、罗云某受伤及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罗云某驾驶的摩托车未年检(未买交强险)、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驾驶机动车、驾车驶入道路时未确保安全,是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故罗云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童钟某驾驶的摩托车未年检(未买交强险)、驾车驶入道路时未确保安全行驶(事故地点路段是条三米多宽的村级公路,右侧为民房,且民房边堆放物有碍视线,车到此处应减速、鸣笛),是此次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故童某金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经过大队集体研究、商讨后予以下达;
三、童钟某在认定书上签了字,且办案民警还告知童钟某,如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市交警支队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综上所述,办案民警在处理此起交通事故中,程序上合法,在责任划分上做到了公平公正。
汉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18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