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我村建村大隊部,建設的基地是和組里的私人個體戶簽訂的租凴合同(每年給那戶人家2000元租金),請問這樣做法合理嗎?村裡困難戶的家庭建的和別墅一樣大的房子(五縫四間的樓房,三層)。家裡兩兒子和女兒都是小車。除此外還有三輪車兩輛,孫女學的特長班,我就納悶了,這樣的條件為什麼還能給申請貧困戶?他們家無病無災。沒有殘疾。又不是桑植縣移民來的,是自己後來在村裡自己買房過來的。我知道整個常德這麼大,上級領導不可能每個地方的事都能查到,但是這些事如果是不對的,請領導們查實,並處理。
[梅盼于2018-05-31 11:05编辑了帖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