帖内置顶 – – 2018-05-09 15:23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村改居”后集体土地不能直接登记为国有。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集体土地只有经过征收后才能变为国有。2005年3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国法函【2005】36号)《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的解释意见》中指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是指"可以依法征收为国家所有"。2004年10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明确规定,禁止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家所有;2007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也重申了这一规定。2011年,国办发布的《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进一步明确,禁止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
因此,对于城镇范围内,已经依法明确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依法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外,是不能直接登记为国有土地的,只能按原有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土地的性质与使用权人的户口没有必然联系,所以是不能将居民住宅所使用的集体土地登记为国有土地的。
现行集体土地的拆迁政策是2015年1月1日实行的,在集体土地的新拆迁政策出来之前,现阶段的拆迁政策继续按《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15〕2号)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