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涉及鸣喇叭的条款如下:
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
第五十九条规定:机动车驶近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以及超车或者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当减速慢行,并鸣喇叭示意。
第六十二条第八款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虽然在第六十二条第八款规定了不得在禁止区域鸣喇叭,但是把整个城区列为禁鸣区域,不区分重点地区和重点路段,不合理区分合法鸣喇叭和违法鸣喇叭的标准,而是在整个城区,将全部鸣喇叭行为皆认定为违法行为,这种简单、粗暴“一刀切”式的做法,又何尝不是“懒政”行为?
“懒政”行为是要被追究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