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市民网友:
首先表示抱歉,因四月份工作繁忙,没有及时查看市民留言,导致回复迟延。
对整治整酒风,您的种种观点和疑惑,是反对声中比较有代表性的看法。总结起来,就是您认为整酒风只是道德问题和公民私权利失范,不属于法律调整的范畴、只应教化、引导,不应行政干涉,否则有违法治精神。我这里不一一回应您的每个观点,就从总体上谈一下看法。
1、整酒风不仅仅是道德问题和公民权利失范,同样也是法律调整的范畴。整酒属于一种民事活动,《民法总则》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即民事行为除了不能违法,还不能违背公序良俗。“整酒”,即办酒席,由宾客赠送适量礼金礼品表达心意,本是一种温情的社会人际交往。但近年来,这一习俗逐渐变了味,整酒名目增多,奢靡之风盛行,造成铺张浪费;有人借机敛财,人情猛如虎,老百姓不堪其苦,成为了一种恶俗,违反了《民法总则》中的公序良俗原则。
2、对恶俗移风易俗是我党传统和法定责任。毛泽东同志曾深刻地指出:“我们不但要把一个政治上受压迫、经济上受剥削的中国,变为一个政治上自由和经济上繁荣的中国,而且要把一个被旧文化统治因而愚昧落后的中国,变为一个被新文化统治因而文明先进的中国”。历史上,早在1932年,我党就在苏区开展了轰轰烈烈的移风易俗运动,其中就有反浪费运动,对乔迁、婚礼等大操大办的进行曝光、处理。可以说,移风易俗也是我党得到群众拥护、获得民心的一大法宝。《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中“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我党的任务,精神文明就包括移风易俗、倡导公序良俗。目前,全国各地包括澧县开展的整治整酒风,都是党委牵头的,《通知》、《方案》等文件都是党委(纪委、监察委)制定的,并不是很多人误以为的政府行为。这是党的地方机关执行宪法,履行党的责任和任务的行为。《宪法》也是法,宪法序言也是宪法的组成部分,根据宪法开展移风易俗,也是法治的题中之义。
3、移风易俗应该根据不同对象实行不同政策。党员、公职人员,除了守法,还应守纪。一旦党委将不得违规整酒作为党纪政纪规定下来,党员、公职人员就必须遵守。普通老百姓虽不受党纪政纪约束,但是受公约约束。《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等,属于集体公约。如果集体公约约定某些情况不得整酒,作为集体一员,不遵守集体公约约定的义务,那么集体就可以按照公约约定剥夺集体成员在集体中的特定权利或者施以某种惩罚,这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授予村民家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权利。《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集体公约,对集体成员是具有强制力的。
4、“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含义,不是很多人误以为的只要法律不禁止的,老百姓就可以为所欲为。这句话的真正含义,是指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老百姓就不受公权机关的干涉与约束,且老百姓也不必为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但是,除了法律,老百姓还要受道德、公约的约束,违反道德、公约,虽然不承担法律责任,但要承担道德与约定责任。整酒风、人情风违反公序良俗,通过执政党的倡导,由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来移风易俗,这也是法治的一种表现。
感谢您对我办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市法制办
2018年5月6日